【导读】关于对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
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期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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