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对安徽省国臻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
安徽省国臻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期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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