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
〔2023〕18号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2022年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项总额的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对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罗希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婷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唐逸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西藏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周佩、李天霖作为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西藏发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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