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2.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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