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姜顺朝、张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姜顺朝、张卫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控电力)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267)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299,983,412.89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6,587.11元,针对上述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会计师仅获取了银行余额调节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恰当识别和评估未更正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五条、第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姜顺朝、张卫东作为晋控电力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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