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布日期:2022-11-29 〔2022〕126号 当事人: 秦跃强,籍贯河南省,1987年出生。 龙凤,籍贯河南省,1990年出生。 秦跃强系某公司1的员工,日常进行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可以使用公司期货账户进行下单。某公司2系某公司1的子公司,由秦跃强负责期货账户交易事项。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秦跃强操作其本人与配偶龙凤账户在铅期货的多个合约上…
发布日期:2022-11-29 〔2022〕126号当事人: 秦跃强,籍贯河南省,1987年出生。 龙凤,籍贯河南省,1990年出生。 秦跃强系某公司1的员工,日常进行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可以使用公司期货账户进行下单。某公司2系某公司1的子公司,由秦跃强负责期货账户交易事项。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秦跃强操作其本人与配偶龙凤账户在铅期货的多个合约上与某公司1、某公司2账户相互交易,秦跃强、龙凤账户共盈利2,141,47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实施版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22年1月1日实施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违规行为。2022年6月,秦跃强、龙凤将盈利返还。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秦跃强、龙凤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对秦跃强罚款2万元,给予秦跃强、龙凤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上海期货交易所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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