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进行关联投资时 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没有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等违规事项,近日,重庆证监局对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重庆证监局表示, 经查,该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托管人…
因进行关联投资时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没有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等违规事项,近日,重庆证监局对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重庆证监局表示,经查,该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1只债券,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同时,该公司未专门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有关应急处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内部制度中,未明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职责与权限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此外,《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表示,中信建投期货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诚信记录信息数据,中信建投期货此前有5次诚信记录在案,2009年至2018年期间,有4次被山东证监局采取处罚,1次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中信建投期货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066.SH)的全资子公司,于1993年在重庆成立,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2022年5月6日,中信建投期货注册资本由10亿元变更为14亿元。6月20日,中信建投期货获得广期所会员资格。
财报方面,根据中信建投2022年中期财务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建投期货总资产338.0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9.05亿元,2022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1.6亿元,净利润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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