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布日期:2022-11-09 〔2022〕119号 当事人: 黄伟清,籍贯广东省,1965年出生。 李爱民,籍贯广东省,1957年出生。 2022年2月21日、23日,黄伟清操作李爱民账户与其本人账户在螺纹钢(RB)2302合约上相互交易2笔共2手、在燃料油(FU)2203合约上相互交易15笔共32手。上述交易导致黄伟清账户共盈利13,31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
发布日期:2022-11-09 〔2022〕119号 当事人: 黄伟清,籍贯广东省,1965年出生。 李爱民,籍贯广东省,1957年出生。 2022年2月21日、23日,黄伟清操作李爱民账户与其本人账户在螺纹钢(RB)2302合约上相互交易2笔共2手、在燃料油(FU)2203合约上相互交易15笔共32手。上述交易导致黄伟清账户共盈利13,31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2022年2月,黄伟清将盈利返还李爱民。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黄伟清、李爱民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黄伟清、李爱民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上海期货交易所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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