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入刑标准迎来全面系统修改:入罪

期货资讯 2022-04-29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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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罪门槛大降!欺诈发行致损100万、操纵获利50万、收入造假30%即可触刑

证券期货违法入刑标准迎来全面系统修改。针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1项证券期货犯罪,新增多项触发标准,入罪门槛大大降低,打击力度空前。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欺诈发行案入罪门槛大降,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即可入刑。财务造假入刑标准在资产、利润等造假之外,还新增了收入指标,收入造假达到30%即可入刑。而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此次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相关标准从原来原则性的8条,增补至非常细化可操作的20条内容。

欺诈发行,全方位降低入刑门槛

此次修订后的《标准(二)》与2010年的原标准相比,做了大量修改完善。按照最新标准,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前,欺诈发行入刑标准仅有5条,修订后增补为10条。

其中新增虚增或虚减资产标准,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情形;新增虚增或虚减收入标准,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情形;新增虚增或虚减利润标准,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情形;新增投资者损失标准,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情形;新增行贿标准,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情形。

同时,将发行数额标准调整为募集资金标准。即,删除原来的“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调整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此外,对此前“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标准进行了大幅细化,增补为“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1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

操纵市场,最低获利50万即入刑

《标准(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入刑标准进行了非常系统全面地修订,相比原来较为原则性的标准,新标准在类型、金额、交易量等指标方面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触刑门槛大大降低。

新标准对于内部人操纵、明知故犯、累犯、以及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操纵等行为,给予了相对严格的约束。

比如直接规定,“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即可入刑,而在满足7种情形之一的同时,只要50万就可以入刑。

即,如果实施操纵的主体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是“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是“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或者是“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或者是2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是“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标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定非常全面、系统。比如,针对比较常见的操纵市场类型,将原来的“30%持仓+20个交易+30%成交占比”,下调为“10%持仓+10个交易+20%成交占比”,适用范围大幅放宽。

同时,还增加了十余项详尽的违法情形。比如,增加信息型操纵情形,诱导投资者交易,成交额1000万以上即入刑;对于市场俗称的“黑嘴”操纵,反向交易成交1000万以上即入刑;针对利用并购重组等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的,成交1000万以上即入刑;针对通过对倒等方式操纵市场的,撤回申报量占比达到50%,证券撤回申报额达到1000万以上、期货撤回申报合约占用保证金达到500万以上,即可入刑。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以5条内容,较为完整地增加了对操纵期货市场的针对性规定。其中明确,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10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2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即可入刑。

信披犯罪,新设收入造假门槛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证券期货市场主要违法类型之一。特别是财务造假行为,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

修订后的《标准(二)》新增了收入标准,降低了财务造假的入刑门槛,增加了财务造假的难度。

即,在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0%以上之外,新增“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

同时,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细化补充为“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同时删除了此前“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此外,上调了投资者金额门槛,从原来的50万元,上调为100万元。

“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所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证监会29日表示,此次《标准(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力夯实了证券犯罪惩治的法制基础,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有序做好《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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