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投资者教育】“3·15”投资者保护日|《期货和衍生品法》辅导问与答02,“3·15”投资者保护日 《期货和衍生品法》辅导问与答 第二篇关于期货交易者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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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日 《期货和衍生品法》辅导问与答 第二篇关于期货交易者的定义、类型及委托交易Q 《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前,相关名词都是“投资者”“投资者教育”,那《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期货交易者”具体定义是什么?交易者有哪些类型?普通交易者能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吗?A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期货和衍生品法》是怎么规定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我们来看看“期货交易者”的定义:期货交易者需要满足从事期货交易和承担交易结果两项要件,典型情况如在委托交易中,由于期货经营机构不承担交易结果,故不构成交易者,不享受交易者相关权利。同时,本条隐含了从事期货交易行为需承担交易结果的含义,体现了“买者自负”原则。自己责任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味着承认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交易者在从事期货交易前,应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全面评估自身对市场及产品的认知能力、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后,应当根据交易结果,履行相应义务,承担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期货交易者的类型包括哪些呢?期货交易者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另外,我们要注意“委托交易”:本条第2款是关于委托交易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按照业务类型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普通期货交易者不具备会员资格,仅能委托期货经营机构入场交易。材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释义/王瑞贺,方星海主编》,法律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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