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忠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你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现任董事长的一………
孙忠良:经查,你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现任董事长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截至2023年1月15日,你持有恒久科技股票1,63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久科技股票1,636,800股,占你本次减持前所持股份100%,违反了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承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承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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