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
陈浩: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你与陈明签订有代持股协议,你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ST万林相关公告中,均将陈明作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东情况部分予以披露。你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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