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拍案惊“期” 在苹果期货AP2005交割中,卖方将40吨交割苹果运至基准计价点,却迟迟不见买方来提货。无奈,卖方只得将买方告上法庭。最终,郑商所的相关规定成为法院判定的最重要依据。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也让本案案情变得十分清晰明了。 40吨苹果运到交割点,买方却不来提货 记者手中一份近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5月28日,莱州天赐宝公司与嗨果公司签订《…
拍案惊“期”在苹果期货AP2005交割中,卖方将40吨交割苹果运至基准计价点,却迟迟不见买方来提货。无奈,卖方只得将买方告上法庭。最终,郑商所的相关规定成为法院判定的最重要依据。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也让本案案情变得十分清晰明了。40吨苹果运到交割点,买方却不来提货记者手中一份近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5月28日,莱州天赐宝公司与嗨果公司签订《车船板交割(苹果)中转协议》,约定:作为卖方的莱州天赐宝公司在2020年5月29日将40吨交割苹果运至基准计价点,并及时通知作为买方的嗨果公司,由嗨果公司质检员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苹果期货标准检验交割品,嗨果公司无质量异议或拿到复检合格报告后,即为确认货权,嗨果公司应在24小时内完成装车指令并发货,若超期作为服务机构的莱州天赐宝公司可以收取仓储费。双方约定,若嗨果公司对苹果质量存有异议,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可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费由过错方承担。莱州天赐宝公司按约定将案涉交割苹果运至基准计价点后,嗨果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到达莱州天赐宝公司仓库对案涉苹果进行初检,因双方对初检结果未达成一致,进入复检流程,由嗨果公司对复检样品进行挑选并封存,针对以上初检、复检及选样流程双方共同在《苹果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苹果期货检验数据确认单》、《复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经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济南果品研究院对案涉苹果进行复检,并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编号为JNY202006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的各项数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10651—2008)》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标准。2020年6月10日,莱州天赐宝公司向嗨果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表示嗨果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即应于24小时内提货,却至今未提货,要求嗨果公司收到通知函后于三日内来仓库提取40吨交割苹果,并支付相应的计价点的打冷费等费用,但嗨果公司一直未提货。期货日报记者查阅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64条发现,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第93条第三款规定,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第94条第四款规定,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并就损失情况进一步解释称,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苹果期货货物交收检验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规定,各库区期货业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110条规定,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第111条规定,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2019年8月2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调整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服务费的公告》,就装果容器使用费一项明确规定大铁(木)筐租金为1元/天/个、中转筐0.1元/天/个。莱州天赐宝公司公布的入库收费标准中,规定仓库冷库费收费标准为560元/吨(截至次年5月31日)。本案中其主张500元/吨。大铁(木)筐租金为1元/天/个,中转筐0.1元/天/个。检验机构无资质?郑商所规定成判定依据嗨果公司辩称,原告据以向法庭提起诉讼的证据是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这份报告从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质、检验过程、检验依据等看,都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他准备向被告交付的苹果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苹果的标准。到目前为止被告方一直希望收到符合国家标准的苹果,但是没有收到。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判令被告到原告仓库提取苹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记者查阅郑商所网站发现,2017年12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两家指定的苹果质检机构,其中一家为济南果品研究院。济南果品研究院成立于1995年6月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果品、蔬菜保鲜、储藏、包装运输及深加工技术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检测、科技信息咨询等项目。2020年10月26日,济南果品研究院向法院作出《关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及签字人员资格的说明》,表示济南果品研究院于2017年12月20日被郑州商品交易所确定为苹果期货质检机构,至今,其仍具备此检验资格。涉案苹果的质检业务属于质量检测,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抽样检验工作依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涉案苹果检测业务具体由济南果品研究院质检中心负责,并以济南果品研究院名义出具检验报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涉案6份检验报告上7名工作人员均具备在苹果期货质检报告上签字的资格。法院:交割中买方违约,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以上事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期货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本案中,莱州天赐宝公司起诉嗨果公司提取期货交割货物及赔偿相关损失等责任,属于期货实物交割纠纷,应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割规则和程序处理争议。本案从诉辩双方的主张看,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济南果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判定涉案苹果质量的依据。对此,嗨果公司主张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判定苹果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理由是济南果品研究院未经国家授权,不具备检测资质资质。对此,本院认为莱州天赐宝公司和嗨果公司,作为从事期货实物交割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期货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并以上述规则和程序来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约定“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苹果期货标准检验交割品,嗨果公司无质量异议或拿到复检合格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装车指令并发货”“若嗨果公司对苹果质量存有异议,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可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而从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公告看,济南果品研究院系当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进行苹果质检的机构,因此,济南果品研究院作出的《检验报告》应当作为判定涉案苹果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莱州天赐宝公司和嗨果公司均应对其作出的复检结果予以接受。嗨果公司关于济南果品研究院不具备检测资质的主张,本院认为,济南果品研究院是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其交易规则指定并公示的苹果质量检测的机构,对涉案苹果具备检测资格。由于嗨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其与莱州天赐宝公司签订的《车船板交割(苹果)中转协议》的约定提取涉案苹果,构成违约,莱州天赐宝公司要求其立即提取40吨涉案交割苹果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莱州天赐宝公司主张的因嗨果公司未提取涉案苹果产生的仓储费、计价点打冷费、木桶租赁费等费用,因上述费用系因嗨果公司违约产生,且莱州天赐宝公司主张计算的标准并未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相关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烟台市嗨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4小时以内到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处提取涉案的40吨交割苹果;二、烟台市嗨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支付计价点打冷费20000元、木桶租赁费15200元,共计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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